•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2-09-18 瀏覽次數:2497 字體【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辦法

    民發〔2012〕57號

                          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

                                                               民政部

                                                        2012年3月23日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研討會、論壇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舉辦的各類業務研討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以促進社會組織所在領域的業務研討和學術交流為目的,做到任務明確、規模適度、數量適當、經費合理。

    第四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備案事項應當包括:活動名稱、預期目標、內容、規模、參與范圍、時間、地點、經費來源等。

    第五條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相關的民主決策、活動管理、經費籌集、監督檢查等事項,并把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列入年度工作計劃。

    第六條 社會組織要加強對分支機構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管理,活動內容有交叉或者重復的應當予以調整或者合并。

    第七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經費來源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如實進行會計核算,全部收入納入單位法定賬冊。

    第八條 社會組織以“主辦單位”、“協會單位”、“支持單位”、“指導單位”等方式合作開展研討會論壇活動,要切實履行職責,對活動全過程和重要環節要予以把關,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或者收取費用。

    承辦或協辦單位是公司、企業等營利性組織的,社會組織應當對其的資質、能力、信用等進行甄別考察,慎重選擇合作對象,保證活動依法有效開展。

    第九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

    (一)不得利用黨政機關名義舉辦或與黨政機關聯合舉辦;

    (二)主題和內容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三)不得強制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不得強行收取相關費用;

    (四)不得進行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

    (五)不得借機變相公款消費、旅游,不得發放禮金、禮品、昂貴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第十條 社會組織不得邀請黨政領導干部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論壇、研討會活動,不得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出席情況進行虛假宣傳。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與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以及邀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來中國內地參加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邀請外國政要或前政要參加研討會、論壇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作為重大業務活動事項報告。

    第十三條 業務主管單位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所主管的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業務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制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將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情況納入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內容。社會組織在接受年度檢查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上一年度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情況,并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群眾舉報、抽查審計等手段加強對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有違法違規情形,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或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登記管理機關視情節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辦法

    民發〔2012〕57號

                          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

                                                               民政部

                                                        2012年3月23日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研討會、論壇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舉辦的各類業務研討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以促進社會組織所在領域的業務研討和學術交流為目的,做到任務明確、規模適度、數量適當、經費合理。

    第四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備案事項應當包括:活動名稱、預期目標、內容、規模、參與范圍、時間、地點、經費來源等。

    第五條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相關的民主決策、活動管理、經費籌集、監督檢查等事項,并把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列入年度工作計劃。

    第六條 社會組織要加強對分支機構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管理,活動內容有交叉或者重復的應當予以調整或者合并。

    第七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經費來源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如實進行會計核算,全部收入納入單位法定賬冊。

    第八條 社會組織以“主辦單位”、“協會單位”、“支持單位”、“指導單位”等方式合作開展研討會論壇活動,要切實履行職責,對活動全過程和重要環節要予以把關,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或者收取費用。

    承辦或協辦單位是公司、企業等營利性組織的,社會組織應當對其的資質、能力、信用等進行甄別考察,慎重選擇合作對象,保證活動依法有效開展。

    第九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

    (一)不得利用黨政機關名義舉辦或與黨政機關聯合舉辦;

    (二)主題和內容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三)不得強制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不得強行收取相關費用;

    (四)不得進行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

    (五)不得借機變相公款消費、旅游,不得發放禮金、禮品、昂貴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第十條 社會組織不得邀請黨政領導干部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論壇、研討會活動,不得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出席情況進行虛假宣傳。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與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以及邀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來中國內地參加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邀請外國政要或前政要參加研討會、論壇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作為重大業務活動事項報告。

    第十三條 業務主管單位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所主管的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業務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制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將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情況納入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內容。社會組織在接受年度檢查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上一年度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情況,并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群眾舉報、抽查審計等手段加強對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有違法違規情形,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或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登記管理機關視情節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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