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在合肥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公布《安徽省測繪條例》內容。
《安徽省測繪條例》已于10月23日經安徽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將于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安徽省原有的測繪管理條例是1996年5月頒發的,這次根據2002年8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測繪法》和2007年9月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強測繪工作的意見》等,結合安徽實際,重新制定《安徽省測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分十章四十一條,主要就以下內容進行了規范: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條例》從本省實際出發,規定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
《條例》明確規定了基礎測繪財政保障機制,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規定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和定期更新制度,對省、設區的市和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的具體基礎測繪項目作了相應的細化規定。
《條例》對測繪市場準入加以規定,對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制度作了細化和補充;強調承發包中的資質問題,規定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為保證測繪項目質量,規定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在測繪市場監管方面,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行業信用制度,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以及違法行為等情況建立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條例》對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測繪項目驗收制度,規范了測繪成果匯交行為,匯交主體、匯交時間及保管單位的責任,對測繪成果利用管理以及對測繪成果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為保證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權威性和準確性,對除依法由國務院批準、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對地圖管理《條例》專作一章,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規定測繪、新聞出版、教育、民政、工商、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地圖、地圖產品和互聯網網站登載地圖的監督管理。同時還規定編制行政區域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編制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游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標載重要的國家機關、醫療機構、高等院校、圖書館、車站、港口、機場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條例》在測量標志保護方面,一是明確保護主體。對省、設區的市、縣三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測量標志保護管理方面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二是加強永久性測量標志保護。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三是強化測量標志管理。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志檔案,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檢查、維護,并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保管用于基礎測繪的永久性測量標志。
《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測繪項目未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行為,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將該測繪成果用于營利活動的行為,擅自發布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地理信息數據的行為,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圖未標明審圖號的行為等等,都相應設定了處罰。此外,對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測繪管理工作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測繪管理處)
10月28日,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在合肥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公布《安徽省測繪條例》內容。
《安徽省測繪條例》已于10月23日經安徽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將于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安徽省原有的測繪管理條例是1996年5月頒發的,這次根據2002年8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測繪法》和2007年9月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強測繪工作的意見》等,結合安徽實際,重新制定《安徽省測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分十章四十一條,主要就以下內容進行了規范: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條例》從本省實際出發,規定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
《條例》明確規定了基礎測繪財政保障機制,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規定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和定期更新制度,對省、設區的市和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的具體基礎測繪項目作了相應的細化規定。
《條例》對測繪市場準入加以規定,對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制度作了細化和補充;強調承發包中的資質問題,規定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為保證測繪項目質量,規定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在測繪市場監管方面,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行業信用制度,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以及違法行為等情況建立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條例》對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測繪項目驗收制度,規范了測繪成果匯交行為,匯交主體、匯交時間及保管單位的責任,對測繪成果利用管理以及對測繪成果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為保證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權威性和準確性,對除依法由國務院批準、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對地圖管理《條例》專作一章,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規定測繪、新聞出版、教育、民政、工商、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地圖、地圖產品和互聯網網站登載地圖的監督管理。同時還規定編制行政區域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編制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游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標載重要的國家機關、醫療機構、高等院校、圖書館、車站、港口、機場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條例》在測量標志保護方面,一是明確保護主體。對省、設區的市、縣三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測量標志保護管理方面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二是加強永久性測量標志保護。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三是強化測量標志管理。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志檔案,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檢查、維護,并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保管用于基礎測繪的永久性測量標志。
《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測繪項目未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行為,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將該測繪成果用于營利活動的行為,擅自發布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地理信息數據的行為,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圖未標明審圖號的行為等等,都相應設定了處罰。此外,對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測繪管理工作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測繪管理處)
- 上一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下一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