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7-05-04 瀏覽次數:1227 字體【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在全省范圍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待遇計發標準,統一經辦管理和信息系統,統一基金預算管理,統一基金調劑使用。

    第三條 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按照制度統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缺口分擔原則實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工傷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各項工作。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地稅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征收。

    第五條 統一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全省統一的行業基準費率政策,建立費率浮動管理制度。

    第六條 統一工傷保險待遇計發標準。省級統籌后,工傷保險待遇的計發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標準。若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暫以實施省級統籌時該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標準,直至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或與實施省級統籌時該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本持平后,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標準。

    第七條 統一工傷保險經辦管理和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規范,完善經辦業務流程、稽核監督、協議管理和服務手段,實現全省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

    統一全省工傷保險信息系統,推進社會保障卡在工傷保險領域的應用,實現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支付等信息互聯互通。

    第八條 統一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的預決算管理,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決算、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等按照國家和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統一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使用。建立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對設區的市調劑,設區的市對所屬縣(市、區)統收統支。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用于防范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風險,調劑解決各地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等。

    第十條 調劑金由各設區的市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總額(基金決算數)的4%左右上解,納入省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實行省級統籌后,各設區的市除上解的調劑金外,其他結余基金(含歷年、新增結余和原市級儲備金)留存各市。使用結余基金須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列入設區的市年度基金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省級統籌后,完成參保擴面任務和基金收入的設區的市,若當期工傷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由調劑金和當地結余基金按一定比例共同負擔;結余基金不足或沒有結余基金的,應由結余基金承擔的基金缺口由各設區的市自行解決。

    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建立工傷保險工作目標責任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地稅部門每年對各設區的市工傷保險目標任務完成、基金預算執行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各地工傷保險工作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保障。工傷認定調查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等按照《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在全省范圍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待遇計發標準,統一經辦管理和信息系統,統一基金預算管理,統一基金調劑使用。

    第三條 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按照制度統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缺口分擔原則實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工傷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各項工作。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地稅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征收。

    第五條 統一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全省統一的行業基準費率政策,建立費率浮動管理制度。

    第六條 統一工傷保險待遇計發標準。省級統籌后,工傷保險待遇的計發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標準。若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暫以實施省級統籌時該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標準,直至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或與實施省級統籌時該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本持平后,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標準。

    第七條 統一工傷保險經辦管理和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規范,完善經辦業務流程、稽核監督、協議管理和服務手段,實現全省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

    統一全省工傷保險信息系統,推進社會保障卡在工傷保險領域的應用,實現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支付等信息互聯互通。

    第八條 統一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的預決算管理,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決算、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等按照國家和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統一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使用。建立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對設區的市調劑,設區的市對所屬縣(市、區)統收統支。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用于防范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風險,調劑解決各地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等。

    第十條 調劑金由各設區的市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總額(基金決算數)的4%左右上解,納入省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實行省級統籌后,各設區的市除上解的調劑金外,其他結余基金(含歷年、新增結余和原市級儲備金)留存各市。使用結余基金須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列入設區的市年度基金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省級統籌后,完成參保擴面任務和基金收入的設區的市,若當期工傷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由調劑金和當地結余基金按一定比例共同負擔;結余基金不足或沒有結余基金的,應由結余基金承擔的基金缺口由各設區的市自行解決。

    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建立工傷保險工作目標責任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地稅部門每年對各設區的市工傷保險目標任務完成、基金預算執行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各地工傷保險工作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保障。工傷認定調查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等按照《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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