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組織開展紀念《代表法》頒布實施30周年

    發布日期:2022-04-01 瀏覽次數:787 字體【

    2022年4月3日是《代表法》頒布實施30周年紀念日,為認真開展好紀念活動,進一步營造尊重人大代表、支持代表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院通過網站宣傳、懸掛宣傳條幅等方式,向職工群眾宣傳《代表法》、人大代表的產生、性質和地位,提高群眾知曉率,支持和保障《代表法》的有效實施。

    一、制定《代表法》的意義:

    代表法的制定、公布和實施,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又一成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舉措。不僅使各級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閉會期間的活動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而且使各級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有了更加具體、更加充分的保證;不僅促進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識的增強,大大提高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自覺性  ,而且也有助于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意識,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的工作,并促使自己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服務。所以,代表法實質上是一部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法律。

    二、人大代表的產生:

    人大代表由選舉產生。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是選舉人大代表。按照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都由選舉產生。我國的選舉,實行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則。凡年滿十八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應當看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廣泛地、無差別地賦予廣大人民群眾,體現著我國國家權力廣泛的群眾基礎。

    三、人大代表的性質: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我們的憲法開宗明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明確規定了國家的性質和權力的歸屬。我國和資本主義國家比較,在國家權力的歸屬上具有本質的區別,但在行使權力的根本方式上,卻面臨同樣的問題。13億多人當家作主,特別是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總得有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可以操作的途徑和形式。沒有這種途徑和形式,人民當家作主仍然是一個抽象的口號。從我國的現實條件看,無論從整個國家,還是從一個地方行政區劃來說,都難以做到由全體人民直接行使國家權力,只能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再由這些代表組成人民的代表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為此,憲法又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地方國家權力。國家權力統一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在這個前提下,進行職權劃分,由人大產生的政府、法院、檢察院等機關,分別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這種建立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和實現形式。

    四、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每一級人大都是由民主選舉出來的人大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具體表現為人大代表集體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這種性質和地位,標志著人大代表責任重大,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于重要地位。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政權體系中處于主導和中心地位,是整個政權體系的基礎。人民代表大會重大作用的發揮,依賴于人大代表的活動。沒有人大代表的工作,人民代表大會就很難發揮作用。國家權力機關和它的組成人員,可以比喻成肌體與細胞的關系。單個細胞不代表肌體,不能發揮肌體的功能,但肌體由細胞組成發揮功能,離不開每個細胞的作用。人大是一個行使國家權力的集體,代表不能單獨行使國家權力,表面上看缺少幾個代表無關大局,但質是通過一定的量表現出來的。比如,法律規定,全國人大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全國人大審議的法律案和其他決議案必須經全國人大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才得通過。當人大按照法律規定開會,法律案和其他議案被多數代表贊成后,就產生了法律和其他決議,這些法律和決議具有極大的權威,全國上下都要一體遵行。人大代表與國家權力機關這種關系,體現了集體與個人的辯證關系,反映著我們的國家權力“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集中起來,堅持下去”的運作過程。

    注:《代表法》的意義、人大代表的產生、性質和地位等內容綜合自中國人大網。


    2022年4月3日是《代表法》頒布實施30周年紀念日,為認真開展好紀念活動,進一步營造尊重人大代表、支持代表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院通過網站宣傳、懸掛宣傳條幅等方式,向職工群眾宣傳《代表法》、人大代表的產生、性質和地位,提高群眾知曉率,支持和保障《代表法》的有效實施。

    一、制定《代表法》的意義:

    代表法的制定、公布和實施,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又一成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舉措。不僅使各級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閉會期間的活動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而且使各級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有了更加具體、更加充分的保證;不僅促進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識的增強,大大提高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自覺性  ,而且也有助于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意識,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的工作,并促使自己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服務。所以,代表法實質上是一部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法律。

    二、人大代表的產生:

    人大代表由選舉產生。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是選舉人大代表。按照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都由選舉產生。我國的選舉,實行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則。凡年滿十八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應當看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廣泛地、無差別地賦予廣大人民群眾,體現著我國國家權力廣泛的群眾基礎。

    三、人大代表的性質: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我們的憲法開宗明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明確規定了國家的性質和權力的歸屬。我國和資本主義國家比較,在國家權力的歸屬上具有本質的區別,但在行使權力的根本方式上,卻面臨同樣的問題。13億多人當家作主,特別是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總得有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可以操作的途徑和形式。沒有這種途徑和形式,人民當家作主仍然是一個抽象的口號。從我國的現實條件看,無論從整個國家,還是從一個地方行政區劃來說,都難以做到由全體人民直接行使國家權力,只能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再由這些代表組成人民的代表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為此,憲法又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地方國家權力。國家權力統一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在這個前提下,進行職權劃分,由人大產生的政府、法院、檢察院等機關,分別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這種建立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和實現形式。

    四、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每一級人大都是由民主選舉出來的人大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具體表現為人大代表集體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這種性質和地位,標志著人大代表責任重大,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于重要地位。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政權體系中處于主導和中心地位,是整個政權體系的基礎。人民代表大會重大作用的發揮,依賴于人大代表的活動。沒有人大代表的工作,人民代表大會就很難發揮作用。國家權力機關和它的組成人員,可以比喻成肌體與細胞的關系。單個細胞不代表肌體,不能發揮肌體的功能,但肌體由細胞組成發揮功能,離不開每個細胞的作用。人大是一個行使國家權力的集體,代表不能單獨行使國家權力,表面上看缺少幾個代表無關大局,但質是通過一定的量表現出來的。比如,法律規定,全國人大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全國人大審議的法律案和其他決議案必須經全國人大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才得通過。當人大按照法律規定開會,法律案和其他議案被多數代表贊成后,就產生了法律和其他決議,這些法律和決議具有極大的權威,全國上下都要一體遵行。人大代表與國家權力機關這種關系,體現了集體與個人的辯證關系,反映著我們的國家權力“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集中起來,堅持下去”的運作過程。

    注:《代表法》的意義、人大代表的產生、性質和地位等內容綜合自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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