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政風險防控知識(一)

    發布日期:2012-06-25 瀏覽次數:4562 字體【

    1、什么是廉政風險?

        風險的本義是“可能發生的危險”。一般而言,風險與不確定性有關,若某一事件的發生存在著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可能性,即可認為該事件存在風險。

        廉政風險,就是實施公共權力的主體產生或發生濫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可能性。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監督不到位和黨員干部不能廉潔自律而可能產生不廉潔行為的風險。

        廣義地講,廉政風險就是職業風險。不論在單位的哪個工作崗位上,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職業風險。每一位工作人員都存在著一定的職業風險。只要有權力就存在著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只要有職能就存在著不作為、亂作為的可能性。

    2、什么是廉政風險點?

        廉政風險點是指公共權力運行流程中可能產生廉政風險的具體環節或崗位。廉政風險點及與其相對應的廉政風險是動態的、變化的,隨著權力運行的變化或崗位職能職權的調整而相應發生變化。

    3、廉政風險的三個要素:

    (1)廉政風險是危害廉政的,廉政風險不是明確的腐敗行為,而是腐敗行為發生的條件,是廉政的隱患。

    (2)廉政風險是可描述的,風險點的表現形式是我們在履行職權和廉政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3)廉政風險是可防范的,可以通過防范措施降低廉政風險的大小,即降低腐敗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4、廉政風險的三個特性:

        客觀性:是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存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正視而不能回避。它揭示了任何有業務處置權、有職責的崗位都有風險。

        損失性:是指廉政風險一旦發生,就會對本人有效履行職責,對事業、對社會各個方面都會產生不良影響。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有責任、有必要主動防范,把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減到最低。

        不確定性:是指如果主動預防,廉政風險可以不發生,或糾正在萌芽初期,把損失和危害降至最低程度。

    5、廉政風險主要分為崗位職責風險、業務流程風險、制度機制風險三種類型:

        崗位職責風險是指由于崗位職責的特殊性,權力過分集中,可能造成在崗人員權力濫用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因素。主要體現在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決策行為、執行議事規則等方面,在貫徹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上可能存在廉政風險;中層崗位人員在內部審批、管理、業務處置等環節中,在行使內部審批權、自由裁量權、現場決策權和內部管理權等過程中可能存在廉政風險;一般崗位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執行制度等過程中,在資金流量大、業務頻率高、權力相對集中的業務工作中可能存在廉政風險。

        業務流程風險是指由于工作程序和個人自由裁量權空間過大,可能造成權力失控和行為失范的因素。主要體現在各部門和崗位的工作流程、業務流程的各環節缺乏有效的相互制約、制衡的監督內控機制等可能存在廉政風險。

        制度機制風險是指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確覆蓋,工作程序、工作時限、標準、質量等明確規定,可能導致權力失控和行為失范的因素。主要體現在制度是否有效、管用,是否覆蓋各項工作,是否覆蓋權力運行的全過程,是否有效制衡和監督制約;是否根據改革發展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及時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執行和落實制度到不到位,尤其在貫徹執行民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的薄弱環節,能否形成有效的規范化管理措施等方面可能存在廉政風險。

    6、什么是廉政風險防控?

        根據管理是一個過程的理論,美國統計管理學專家愛德華·戴明博士在20世紀提出了循環質量控制理論,把過程論運用到質量管理中來,總結出“計劃(plan)—執行(do)—檢查(check)—處理 (action)”四階段的循環方式,簡稱PDCA循環。

        廉政風險防控是將風險管理理論和質量管理方法應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實際,針對黨員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現或正在演化中的腐敗問題,采取PDCA循環管理機制,對預防腐敗工作實施科學管理的過程。

        廉政風險防控強調的是關注和遏制“發生腐敗行為的可能性”。它是一項特定的現代管理活動。

    7、廉政風險防控的主要內容:

        圍繞權力運行和監督機制,從崗位、部門和單位三個層次,全面排查在崗位職責、業務流程、制度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風險點,并采取前期預防、中期監控、后期處置等防控措施,通過循環管理,不斷提高預防腐敗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

        廉政風險防控,實際上應該是廉政風險點防控。所以廉政風險防控一定要在“點”上作文章,因點定級,逐點施措。

    8、如何正確認識廉政風險

        首先,廉政風險不等于問題。風險是一種可能性,只是可能發生的危險,而問題是客觀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因此,查找風險是找可能性,不是找現實問題。

        其次,廉政風險不等于腐敗行為。腐敗行為是已然發生,而腐敗風險只是一種可能性,具有不確定性,如果防控的好,就不會發生。

        最后,查風險不是找問題。查風險是查找發生危險的可能性,不是針對個人的,而是針對崗位的、部門的、靜態的;不管誰在這個崗位上、在這個部門(單位)里,風險都是存在的。實際上,排查風險的過程、參與防控的過程,就是我們增強風險意識的過程。排查風險的過程,也是發現潛在問題、化解處置的過程。

    9、廉政風險防控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懲防體系建設的關系

        今年是實施2008-2012懲防體系建設《工作規劃》的最后一年,同時還要謀劃未來五年的工作規劃。在這個節骨眼上,我們開展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有著特殊意義。我們把廉政風險防控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懲防體系建設聯系起來看,他們之間是有機結合、密切相關的,不是兩回事。懲防體系是懲防并舉。反腐倡廉建設的重點就是建立健全懲防體系,龍頭工程就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我們的廉政風險防控就是落實“更加注重預防”,實際上“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設”也體現在其中。

        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是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內在需要,是懲防體系建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對公權力運行實施有效監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內部管理、推進業務工作規范高效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也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要著力構建反腐倡廉建設與業務工作之間的關聯機制,解決黨政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一崗雙責”的抓手和載體問題,較好地負起“一崗雙責”,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這項龍頭工程具體化、硬化起來。

     

    1、什么是廉政風險?

        風險的本義是“可能發生的危險”。一般而言,風險與不確定性有關,若某一事件的發生存在著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可能性,即可認為該事件存在風險。

        廉政風險,就是實施公共權力的主體產生或發生濫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可能性。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監督不到位和黨員干部不能廉潔自律而可能產生不廉潔行為的風險。

        廣義地講,廉政風險就是職業風險。不論在單位的哪個工作崗位上,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職業風險。每一位工作人員都存在著一定的職業風險。只要有權力就存在著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只要有職能就存在著不作為、亂作為的可能性。

    2、什么是廉政風險點?

        廉政風險點是指公共權力運行流程中可能產生廉政風險的具體環節或崗位。廉政風險點及與其相對應的廉政風險是動態的、變化的,隨著權力運行的變化或崗位職能職權的調整而相應發生變化。

    3、廉政風險的三個要素:

    (1)廉政風險是危害廉政的,廉政風險不是明確的腐敗行為,而是腐敗行為發生的條件,是廉政的隱患。

    (2)廉政風險是可描述的,風險點的表現形式是我們在履行職權和廉政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3)廉政風險是可防范的,可以通過防范措施降低廉政風險的大小,即降低腐敗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4、廉政風險的三個特性:

        客觀性:是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存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正視而不能回避。它揭示了任何有業務處置權、有職責的崗位都有風險。

        損失性:是指廉政風險一旦發生,就會對本人有效履行職責,對事業、對社會各個方面都會產生不良影響。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有責任、有必要主動防范,把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減到最低。

        不確定性:是指如果主動預防,廉政風險可以不發生,或糾正在萌芽初期,把損失和危害降至最低程度。

    5、廉政風險主要分為崗位職責風險、業務流程風險、制度機制風險三種類型:

        崗位職責風險是指由于崗位職責的特殊性,權力過分集中,可能造成在崗人員權力濫用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因素。主要體現在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決策行為、執行議事規則等方面,在貫徹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上可能存在廉政風險;中層崗位人員在內部審批、管理、業務處置等環節中,在行使內部審批權、自由裁量權、現場決策權和內部管理權等過程中可能存在廉政風險;一般崗位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執行制度等過程中,在資金流量大、業務頻率高、權力相對集中的業務工作中可能存在廉政風險。

        業務流程風險是指由于工作程序和個人自由裁量權空間過大,可能造成權力失控和行為失范的因素。主要體現在各部門和崗位的工作流程、業務流程的各環節缺乏有效的相互制約、制衡的監督內控機制等可能存在廉政風險。

        制度機制風險是指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確覆蓋,工作程序、工作時限、標準、質量等明確規定,可能導致權力失控和行為失范的因素。主要體現在制度是否有效、管用,是否覆蓋各項工作,是否覆蓋權力運行的全過程,是否有效制衡和監督制約;是否根據改革發展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及時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執行和落實制度到不到位,尤其在貫徹執行民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的薄弱環節,能否形成有效的規范化管理措施等方面可能存在廉政風險。

    6、什么是廉政風險防控?

        根據管理是一個過程的理論,美國統計管理學專家愛德華·戴明博士在20世紀提出了循環質量控制理論,把過程論運用到質量管理中來,總結出“計劃(plan)—執行(do)—檢查(check)—處理 (action)”四階段的循環方式,簡稱PDCA循環。

        廉政風險防控是將風險管理理論和質量管理方法應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實際,針對黨員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現或正在演化中的腐敗問題,采取PDCA循環管理機制,對預防腐敗工作實施科學管理的過程。

        廉政風險防控強調的是關注和遏制“發生腐敗行為的可能性”。它是一項特定的現代管理活動。

    7、廉政風險防控的主要內容:

        圍繞權力運行和監督機制,從崗位、部門和單位三個層次,全面排查在崗位職責、業務流程、制度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風險點,并采取前期預防、中期監控、后期處置等防控措施,通過循環管理,不斷提高預防腐敗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

        廉政風險防控,實際上應該是廉政風險點防控。所以廉政風險防控一定要在“點”上作文章,因點定級,逐點施措。

    8、如何正確認識廉政風險

        首先,廉政風險不等于問題。風險是一種可能性,只是可能發生的危險,而問題是客觀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因此,查找風險是找可能性,不是找現實問題。

        其次,廉政風險不等于腐敗行為。腐敗行為是已然發生,而腐敗風險只是一種可能性,具有不確定性,如果防控的好,就不會發生。

        最后,查風險不是找問題。查風險是查找發生危險的可能性,不是針對個人的,而是針對崗位的、部門的、靜態的;不管誰在這個崗位上、在這個部門(單位)里,風險都是存在的。實際上,排查風險的過程、參與防控的過程,就是我們增強風險意識的過程。排查風險的過程,也是發現潛在問題、化解處置的過程。

    9、廉政風險防控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懲防體系建設的關系

        今年是實施2008-2012懲防體系建設《工作規劃》的最后一年,同時還要謀劃未來五年的工作規劃。在這個節骨眼上,我們開展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有著特殊意義。我們把廉政風險防控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懲防體系建設聯系起來看,他們之間是有機結合、密切相關的,不是兩回事。懲防體系是懲防并舉。反腐倡廉建設的重點就是建立健全懲防體系,龍頭工程就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我們的廉政風險防控就是落實“更加注重預防”,實際上“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設”也體現在其中。

        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是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內在需要,是懲防體系建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對公權力運行實施有效監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內部管理、推進業務工作規范高效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也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要著力構建反腐倡廉建設與業務工作之間的關聯機制,解決黨政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一崗雙責”的抓手和載體問題,較好地負起“一崗雙責”,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這項龍頭工程具體化、硬化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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